時間:2023-02-09 16:12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據媒體觀察,這是全國首個率先在省級層面細化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的具體辦法。
《實施細則》具體明確了豁免的具體條件,規范企業申請豁免政策的途徑,確保鼓勵政策落地落實,進而提高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比例,規范和引導企業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實施細則》的四個突出的特點:
一、規范了企業申請豁免政策的具體條件。近年來,國家和省在多個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源頭替代后可以豁免揮發性有機物(VOCs)末端治理的鼓勵政策,但是因為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部分地區在落實這項政策時,存在不會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況。《實施細則》中規范了三個豁免條件,企業在進行源頭替代改造時有了可以對照的標準,生態環境部門也有了監管的方向。
二、明確了企業申請豁免政策的途徑。之前,各地在落實豁免政策時,到底誰去審核、誰去同意、同意后如何監管等,都沒有統一的要求。《實施細則》明確了企業申請豁免政策的具體路徑,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分工明確,共同推動豁免政策的落實。同時對于豁免后的企業也建立了一套監管的長效機制。
三、助力了企業紓難解困。企業完成源頭替代后,現有企業可以將廢氣治理設施停運,新建企業可以不再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進而降低企業建設和運行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是為企業紓難解困的有力措施。同時,根據調研,企業在完成源頭替代后,工作場所空氣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濃度極低或未檢出,工作場所無明顯異味,職工工作舒適性相對更高。
四、減少了污染物排放。經現場檢測,如果企業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等高揮發性原輔材料,車間廢氣濃度一般高于相關標準數倍,必須經處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揮發性涂料替代后,大部分車間廢氣未經治理設施即可遠低于相關標準排放限值。
《實施細則》指出,本次豁免行業為工業涂裝和印刷業。工業涂裝主要包括家具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汽車修理與維護業等。印刷業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裝裝潢印刷業等。
豁免包括兩類: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設施,二是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豁免條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
其中,在“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中明確了涂料、油墨、清洗劑和膠粘劑等原輔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中明確了企業有組織和無組織VOCs廢氣的排放和監測要求,在“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中明確了企業的現場管理規范。
《實施細則》規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業申請、區縣初審和市局復審。企業完成替代并穩定運行后,自愿提出申請。區縣和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豁免清單進行公示。
以下為《實施細則》全文:
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企業豁免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試行)
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是實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排的重要手段,對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推進污染物減排具有明顯成效。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和《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關于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的鼓勵政策,加快推進我省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思路
以工業涂裝和印刷業為重點行業,堅持源頭減排防治理念,細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體措施,規范和引導企業開展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不斷提高低揮發性原輔材料使用率,扎實推進VOCs深度治理,鞏固并提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條件
本次豁免行業為工業涂裝和印刷業。工業涂裝主要包括家具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汽車修理與維護業等。印刷業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裝裝潢印刷業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設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1.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關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表1中相關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關限值要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
2.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監測孔、監測梯和監測平臺。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附錄A中相關限值要求,企業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最不利生產工況下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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