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09 16:12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3.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廢氣收集系統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和我省相關排放標準管控要求。現場整潔有序、管理規范,涉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調配、噴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
三、工作程序
(一)企業申請。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并至少穩定運行6個月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對照豁免條件,向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提交申請報告(見附件1)。
(二)區縣初審。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對企業申報材料認真做好初審,并進行現場核查。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審核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
(三)市局復審。各市生態環境局對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上報的審核報告進行復審,并進行現場抽檢。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企業予以退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匯總到豁免企業清單(見附件2)報省生態環境廳。建立長效機制,各市企業清單如有調整,每月5日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豁免清單進行公示。
四、相關要求
(一)建立完善臺賬。企業應建立完善原輔材料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原輔材料臺賬應包括名稱、成分、VOCs含量、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廢棄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輔材料VOCs含量均應以檢測報告等作為支撐材料。水性涂料檢測報告應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輔材料構成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每年更新1次檢測報告。原輔材料的制造廠商、VOCs含量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后,應在1個月內報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
(二)嚴格審核把關。各企業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需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各市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嚴格審核企業材料,對材料存在缺漏項的企業,應及時反饋并指導企業補充完善。已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的生產線與未完成替代的生產線的VOCs廢氣合并處理或排放的,暫不納入豁免。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市建立抽查機制,對已豁免的企業,不定期抽查豁免條件執行情況。原則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對企業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各市生態環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抽查結果可通過媒體或其他途徑向社會公開。各市對取消豁免的企業,應立即報省生態環境廳。
(四)強化政策保障。各市要加大宣傳力度,樹立標桿企業,鼓勵引導企業積極開展源頭替代工作。對VOCs減排成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項目優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態環境資金支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各市可邀請行業協會、專家和專業檢測機構參加審核和抽查工作,鼓勵涂料等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企業開展聯合創新研發和項目合作,積極試行試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各市指導相關豁免企業做好排污許可證變更工作。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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