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0:32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隨著我國對大氣環境精細化管控要求的不斷提高,VOCs污染防治工作引起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陸續發布涉及揮發性有機物的行業排放標準,在發布的這些標準中對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做了詳細規定。
據了解,浙江省自2014年開始也相應出臺了多項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浙江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相關企業VOCs的排放要求。但是由于行業VOCs排放標準中VOCs污染物種類復雜、來源廣泛,污染源VOCs監測分析方缺少統一的技術規范,監測過程中的各個質量控制環節銜接不夠,使用不同監測方法、不同采樣方法的監測結果可比性較差,增加了標準執行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難度。
為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浙江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監督管理,規范特征因子的便攜式監測技術要求。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標準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檢測過程中的項目確定、監測方法選擇、樣品運輸與保存、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等技術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固定污染源VOCs的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監測,不適用于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檢測。
★警告:揮發性有機物屬易燃物質,其中部分屬有毒物質,配制標準樣品和保存時應注意安全。在有可能發生爆炸的環境采樣時,要特別注意采樣儀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pdf
浙江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pdf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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