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3 14:42
來源:山東環境
近日,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一批5起涉氣領域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
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旁路偷排大氣污染物,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青島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通過非現場巡查發現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外排廢氣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隨即對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現場發現該企業2#窯爐應急排放煙道閘門處于開啟狀態,煙道表面溫度較高,立即開展人工監測,顯示氮氧化物實測濃度524mg/m3,折算濃度1492mg/m3,超標13.9倍,煙氣溫度442.7℃,煙氣流速5.3m/s。2#爐窯正常廢氣排放口監測結果為:氮氧化物實測濃度42~93mg/m3,折算濃度37~92mg/m3,煙氣溫度68.2~71.3℃,煙氣流速3.2~3.5m/s,與自動監測數據基本一致。
執法人員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確定企業長期在非應急狀態下通過應急煙道偷排廢氣,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該行為構成篡改監測數據、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通過自動監測系統應用+數據綜合分析發現問題線索,為精準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提供了經驗遵循,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綜合分析與該企業行業相同、規模類似、工況一致企業的自動監測數據,發現該企業的自動監測數據中煙氣流量與其他企業存在較大差異,且與該單位配建的風機功率相差較大,再結合現場調查,坐實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
棗莊金正實業有限公司利用氮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棗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大數據對照分析發現,棗莊金正實業有限公司外排廢氣氮氧化物濃度較去年同期下降76.7%,初步判斷該企業自動監測設施可能存在異常,隨即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
經查,該企業為減少治污設施運行成本,防止外排廢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私自在自動監測設施站房頂部隱蔽位置破壞設備采樣管線并安裝三通接口,在墻壁夾層內埋設輸氣管線,非法接入氮氣,稀釋污染物濃度,致使自動監測數據失真。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棗莊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本案中該企業作案手法隱蔽,自動監測數據持續穩定達標,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自動監控平臺、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手段,對照往年正常狀態數據、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發現數據異常;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直撲現場,迅速找到問題點位,并對采樣管線逐段詳細排查,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寧陽縣泰新煤矸石磚廠故意斷開數據采集儀電源、虛假標記企業生產情況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對泰安市重點排污單位寧陽縣泰新煤矸石磚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V6.0平臺顯示該企業生產狀態標記為停產,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
經查,該企業于2022年4月正式恢復生產,排放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運維人員、數采儀設備廠家于2022年5月對自動監測設施進行維護,并具備運行條件。但該企業經營者陳某某在明知恢復生產前應啟動自動監測設施的情況下,故意將企業生產狀態虛假標記為停產,并人為斷開數據采集儀電源使自動監測數據無法上傳監控平臺。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部分違法企業采取虛假標記生產經營狀態、外部干擾采樣等方式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應提升發現此類問題能力,及時固定違法犯罪證據,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
山東墨雅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通過虛假標注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污染環境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平原分局對平原縣文虎木炭加工廠、平原縣薪火木炭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兩家企業自2022年5月1日以來,多天多時段自動監測超標數據被第三方運維公司(山東墨雅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標注為系統故障。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山東墨雅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為防止企業外排廢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通過虛假標注故障致使自動監測數據成為無效數據,不能如實反映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平原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依法對第三方運維單位未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修約,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失真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形成強力震懾,有效提高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曹縣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菏澤市生態環境局曹縣分局聯合菏澤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重點排污單位曹縣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時發現,監測平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樣探頭連接伴熱管無溫度,自動監測站房與監測平臺連接伴熱管有一處纏有大量黑色膠帶。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處采樣伴熱管內采樣管、全程標定管均被人為斷開。監測人員對該企業煙氣進行現場比對,實測值二氧化硫濃度為130.4mg/m3,折算濃度208mg/m3,超標1.1倍。同時段自動監測站房數采儀實測值顯示, 二氧化硫濃度0-4mg/m3。
二、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菏澤市生態環境局曹縣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
三、案件啟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時有發生,生態環境部門要提升非現場執法能力,充分利用自動監控平臺、大數據分析等現代信息手段,日常開展非現場數據巡查。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勤聯動,共享執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