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6 11:09
來源:陜西省司法廳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匯集民智,提高立法質量。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起草的《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中“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濃度、總量和削減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監測要求等內容。
排污總量和削減量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污總量計劃和相關技術規范核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改造、完善環保設施等措施,落實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量。”
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氣污染突發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生活用型煤。”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熱站;新建居民住宅、商業綜合體等應當使用清潔化能源取暖。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八、新增一條:“位于空氣質量不達標城市的重點用車單位應當建立門禁系統,重點用車單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九、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構建區域生態大氣廊道。”
十、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
十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新能源汽車,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柴油車、出租車及時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完善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國家機關和公交、出租車、網約車、渣土車、商混車、環衛、物流配送等行業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優先選購新能源汽車,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費、信貸、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交通、智慧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
十二、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二)不得在城市建成區進行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鼓勵采用先進生產工藝、推廣使用低毒、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支持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緩釋肥料生產和使用,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設計和施工中,全面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膠黏劑和防水材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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