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3 11:23
來源:?宿遷生態環境
宿遷生態環境發布大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屢次不改類):
案例一:宿遷某科技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回顧
2022年4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2車間有5臺注塑機正在生產,但配套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未運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2022年8月4日,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8萬元整。同時針對發現問題,執法人員現場向企業負責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講解危害后果,要求企業履行環境污染治理主體責任,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避免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環境。
2023年8月24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夜間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北車間2臺和南車間5臺注塑機正在生產,但北車間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未運行,噴淋設施未運行,南車間配套的二級活性炭箱基本未填充,活性炭棉也已脫落,無法達到應有的廢氣處理效果。
查處情況
針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10月2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關于“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增加4%,共處罰款4.4萬元整。
案例二: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案
案情回顧
2022年4月20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物化處理工序未加蓋,無組織廢氣直接排放;執法人員現場使用PID檢測儀檢測物化裝置上方TVOCs濃度約5ppm。該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進一步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2022年7月26日,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針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8萬元整。執法人員通過向企業負責人普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場幫扶指導,督促企業做好問題整改和日常管理。
2023年7月25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任務要求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兩間正在生產的車間,車間大門、多處窗戶及人員通道門敞開,揮發性有機廢氣直接向外逸散。再次發生因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針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9月25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關于“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增加4%,共處罰款3.6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期兩起案例均為企業無視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知故犯、屢次不改的典型。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規定,對于兩年內有多次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將按比例上浮。作為排污單位,應主動擔負起治污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確保治污效果,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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