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04 11:02
來源:寧德生態環境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寧德市各地保持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查處了一批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鞏固大練兵成果,提升辦案質效,寧德市生態環保局選編了“寧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等5件案例作為寧德市2023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現予公布,供參考借鑒。
今年以來,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持續發力,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法治保障作用。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寧德市各地保持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查處了一批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鞏固大練兵成果,提升辦案質效,寧德市生態環保局選編了“寧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等5件案例作為寧德市2023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現予公布,供參考借鑒。
雙邊發力生態環境監測嚴懲數據弄虛作假
——寧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偽造監測數據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6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垃圾無害化處理廠項目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檢查時發現,寧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項目業主單位委托運維COD自動監測設施期間,未按《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等相關標準規范對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校準校驗,其中2023年1月起共計6次巡檢過程中未實際開展標液測定,卻在巡檢記錄表中偽造填寫標液測定結果,運行維護記錄弄虛作假。經現場采集總排口廢水使用COD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比對試驗,結果顯示COD實驗室測定值分別達到139mg/L、143mg/L、152mg/L,均超過排放標準,但COD自動監測設施測定值僅為23.4mg/L、23.5mg/L、22.8mg/L,數據嚴重失真,無法真實反映總排口廢水COD排放濃度,COD自動監測設施運行不正常。
【查處情況】
該公司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結合《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綜合裁量,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對寧德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5.31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6976萬元、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2023年11月15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啟示意義】
(一)監測數據真實性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作為專業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必須拋棄僥幸心理,堅守數據真實準確的底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排污單位因存在其他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也同時被生態環境部門另案處罰。排污單位及自動監測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均負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排污單位應當監督運營單位按照運營合同及規范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運營維護,不能做“甩手掌柜”,自以為“高枕無憂”。
(二)此類篡改自動監控數據行為具有較大隱蔽性,日常監管執法中,執法人員在檢查工作中要善于觀察、注重細節,以“零容忍”高壓態勢,嚴查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檢測機構規范監測、守法自律,持續凈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市場秩序。
聚焦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嚴把機動車尾氣檢測關口
——古田縣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尾氣檢測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根據對福建省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系統數據篩查線索,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對古田縣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并于2023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4日,對該公司開展補充調查。經調閱該公司檢測車間機動車檢測智能控制系統內部分車輛的排氣污染過程數據并結合檢測線視頻監控記錄、相關車輛檢測報告等內容,執法人員共發現16輛由該公司開展尾氣檢測的機動車,在采用“雙怠速法”檢測尾氣時,機動車發動機轉速全程未變化(均低于1000r/min),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規定的測量程序調整受檢車輛發動機轉速,該公司福建省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系統檢測人員在明知上述車輛測量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仍出具了檢測結果合格的報告。上述行為涉嫌尾氣檢測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沒款人民幣13.7004萬元,其中,處罰款13.200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5萬元。此外,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寧德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記分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暫停了該檢測站尾氣檢測系統網絡連接和報告單打印功能20日。
【啟示意義】
一是大數據篩查+科室助力,有效提升辦案效率。由于機動車尾氣檢測站涉及海量機動車檢測業務,與日常污染源檢查方式方法有一定差別,若在沒有任何線索情況下現場開展數據篩查,如大海撈針,費時費力、效率低下。本案中,檢查人員在開展現場檢查前,充分利用福建省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系統開展線上篩查,從海量數據中過濾出可疑線索,隨后再根據線索制定現場檢查方案,開展現場核查取證,整個取證過程高效、快速。同時,針對機動車尾氣檢測涉及標準和規范多、儀器專業性強的特點,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局大氣科專業管理人員與執法人員共同開展數據分析和現場取證,充分利用業務科室專業優勢,切實保障了案件定性準確、取證充分。
二是合理認定違法所得,注意新舊法區別。機動車尾氣檢測弄虛作假類案件需沒收違法所得,涉及違法所得認定。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違法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案違法所得認定時應當扣除“合理支出”,但在調查過程中,企業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合理支出”數額,綜合考慮單輛機動車檢測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較小,且類似案例普遍認定所收檢測費即違法所得,本案最終認定機動車檢測收取的費用即案件違法所得。需注意的是,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新舊辦法在認定違法所得上有較大差別,辦案過程中需特別關注。
檢測數據弄虛作假?一個字,罰!
——福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類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6日,寧德市福鼎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陪同省“清水藍天”檢查組對福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對車牌為浙A5G9L6的輕型廂式貨車開展汽車尾氣檢測業務,但執法人員發現檢測過程中,操作人員全程未插入OBD設備,未按照《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的規定對汽車尾氣進行排放檢驗,仍出具編號為350982012308161056480101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報告顯示OBD故障指示器通信成功且無故障。
【查處情況】
福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相關規定,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3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1.33萬元。
【啟示意義】
嚴守“最后一道閘門”。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后一道閘門”,是移動污染源“源頭治理”的關鍵之一。然而少數機動車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弄虛作假,危害大氣污染環境,擾亂機動車檢測秩序,侵害社會誠信體系。因此,日常監管執法中,生態環境部門應持續強化檢驗流程和質量監督管控,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結合視頻監控等手段查找弄虛作假痕跡,第一時間鎖定證據,嚴查嚴打,倒逼機動車檢測行業規范檢測、守法自律,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
深挖細查 寧德市首例環保驗收造假案告破
——屏南縣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違法排放畜禽養殖污染物、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6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網格巡查發現的違法線索,聯合屏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屏南縣某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改擴建項目二期開展了突擊檢查。檢查時,該合作社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2號收集池溢流處有畜禽養殖廢棄物外溢到外環境。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行為進行了證據固定,隨行的寧德市屏南環境監測站技術人員當場對排放的養殖廢棄物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溢流處養殖廢棄物樣品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5550mg/L、氨氮濃度為1482mg /L、總磷濃度為271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總磷≤8mg/L)。 此外,執法人員還現場調取該合作社環保相關檔案材料,發現該合作社未按照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高空拍照攝像取證、認真查閱比對該合作社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并查詢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對該合作社項目環保驗收公示信息進行核實,發現該合作社雖已完成了項目環保驗收信息公示,但該合作社實際未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意見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還在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中,虛構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并通過驗收。
【查處情況】
經深入調查取證和集體討論研究,認定該合作社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處罰款27.6186萬元,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處罰款5.9820萬元。寧德市生態環境局還對該合作社違法排放畜禽養殖污染物、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制度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處罰款1.0696萬元。目前該合作社已經按照要求開展整改,并委托第三方公司重新設計建設污染治理設施。
【啟示意義】
一是堅持多方聯動,提升取證成效。畜禽養殖違法排污行為較為常見,但如何及時發現并有效開展現場采樣監測,直接關系到該類案件查辦的成敗。本案中,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充分發揮網格巡查監管作用,有效收集違法線索,第一時間組織安排監測人員一同前往現場取樣,成功鎖定違法排放廢棄物性質,為案件順利查辦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運用科技手段,查深查細查實。靈活應用無人機對企業開展高空全景拍照攝像取證,認真細致比對企業環評、驗收內容,能夠高效發現企業環保設施建設不完整、不合理等問題。同時,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對企業紙質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有力打擊企業相關弄虛作假行為。
驗收“走過場”?壽寧首次對驗收機構,出具虛假驗收報告開出“罰單”
——福建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保竣工驗收檢測造假案
【案情簡介】
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上巡查時發現,由福建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責驗收監測的《年產1000噸服飾塑料鈕扣生產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存在部分數據真實性存疑的情況,如將該企業的噪聲認定為穩態噪聲,按1分鐘進行測定等,執法人員調閱檢測報告(MJL22I263)原始記錄,發現原始記錄中打印條粘貼頁中噪聲Lmax和Lmin差值超過3dB,應為非穩態噪聲,故于2023年10月18日對該公司開展調查。檢查發現該檢測公司在未按《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非穩態噪聲時限要求開展檢測,縮短檢測時間,噪聲采樣時間不足1分鐘;篡改大流量煙塵測試儀儀器時間,偽造煙塵儀器采樣記錄,儀器無原始記錄;未按《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05-2009)要求保存樣品,樣品已過有效期,檢測結果無效等情況下出具了驗收檢測報告。
【查處情況】
福建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寧德市壽寧生態環境局依據《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和《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責令福建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17萬元,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
【啟示意義】
線上監管+線下調查,聯動出擊嚴打違法。本次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充分利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發掘案件線索,初步確定可疑行為,定好案件調查“大方向”。在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案源后,辦案人員立即趕往現場,直插噪聲監測這一關鍵環節,對海量數據進行“地毯式”摸查,打出一套強有力的“線上+線下”組合拳,有效打擊數據作假行為。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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