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6-26 09:20
來源:成都生態環境
工廠廢氣處理不善不僅對人體健康有害,對周邊環境也有一定的破壞性。尤其是在夏季高溫時節廢氣中的VOCs極易生成臭氧污染物造成空氣質量污染,因此,環評文件也要求各涉氣企業嚴格按照標準安裝廢氣處理設備。然而,總有一些企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安裝的廢氣處理設備處理效率低,處理后的廢氣依然存在較高含量的污染物,經排放后污染大氣環境比如下面這兩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藍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麗多日化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3年11月23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龍泉驛區的成都藍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麗多日化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鍋爐廢氣進行執法監測,根據《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鍋爐廢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均值為132 mg/m3。
《成都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外-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制為60 mg/m3,這意味著該公司鍋爐廢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1.2倍,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成都藍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麗多日化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并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該公司30.35萬元人民幣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案例二:四川眾友聯合實業有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3年3月21日,成都市彭州生態環境局接12369環保熱線舉報反映:四川眾友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有毒氣體嚴重污染環境空氣,于是出動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有限公司對四川眾友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北廠區廢氣進行采樣監測。
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亞克力板材生產線排氣筒和PVC生產線排氣筒所測污染物指標非甲烷總烴超過《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的要求(亞克力板材生產線排氣筒:排放限制60mg/m3、實測均值72.1mg/m3,PVC生產線排氣筒:排放限制60mg/m3、實測均值153mg/m3)。
查處情況
2023年5月30日,成都市彭州生態環境局對四川眾友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立案調查,2023年6月19日經成都市彭州生態環境局案審會討論,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3.37萬元。后因該公司及時整改到位,2023年8月1日,經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2.18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以上兩個案例中的企業違法行為均是因為廢氣處理設備不達標,導致廢氣超標排放,罰款金額也都高達數十萬元。希望各涉氣企業引以為戒,嚴格按要求安裝并使用廢氣處理設施,尤其是近期高溫時段,更需減少廢氣排放,保護大氣環境安全和周邊居民身體健康的同時,也能免于遭受法律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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