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08 09:32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
為加強警示教育,天津生態環境公眾號陸續發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案情簡介】
根據信訪線索,西青區生態環境局對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混凝土生產。經查,該單位在天津市啟動重污染天氣Ⅲ級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天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該單位的《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使用國四以上排放階段重型載貨車輛進行運輸。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西青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二萬五千元。
【啟示意義】
強化工業源、移動源污染防治,是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關鍵舉措。本案中,涉案單位既屬于工業企業,又屬于用車大戶,兼具工業源和移動源的雙重特性,此類單位應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一廠一策”措施,精準化和科學化管控,切實落實好工業企業和用車大戶的環保主體責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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