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01 09:42
來源:樂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26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走航監測車發現樂山高新區某區域TVOC異常高值,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隨即對該區域開展排查。當日23時58分許,執法人員對樂山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噴漆作業)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2024年8月8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和《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川環規〔2022〕4號),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5.64萬元的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走航移動監測車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偵察兵”,可在行駛中隨時對環境空氣中的污染源進行快速檢測,鎖定排放區域,對發現的高值點位現場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可實現對大氣VOCs污染指標的實時走航監測及數據分析。
利用走航車等現代化高科技裝備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提供科技支撐,從而更加精準解決人民群眾身邊大氣環境突出問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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