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03 10:50
來源: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6.3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3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4本標準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的,按照相應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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