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27 11:16
來源: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以及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氮氧化物減排設施運行和日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監督。
第二節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支持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優化路網結構,推進智慧交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環保、低碳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第二十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定期檢驗。機動車輛排放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可上路行駛。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在用機動車尾氣進行監督抽測。鼓勵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編碼,并登記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等。對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牧等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以及使用人至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成編碼登記。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已編碼登記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電子標簽、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牧等有關部門,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禁止使用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對高排放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節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園林綠化、物料運輸和堆放等建設施工和運輸活動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牧、園林等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等各類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圍檔,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濕法作業抑制揚塵。土堆、料堆、建筑垃圾應當遮蓋或者噴灑覆蓋劑。施工現場臨時道路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轄區內的料堆、煤堆、灰堆等防塵措施。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等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或者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污染大氣環境。
運輸煤渣、煤灰、沙石、廢土、垃圾等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途中遺灑。
第二十八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退耕還林還草和荒山荒地治理進度,增加植被和森林覆蓋面積,加強農田防護林網建設,逐年減少裸露土地面積,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節 工業、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有機化工、制藥、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以及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和本市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新建、擴建和改建以上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使用低(無)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輔材料。
工業涂裝企業和涉及噴涂作業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或者進行工藝改造,并對原輔材料儲運、加工生產、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確保排放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和本市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應當建立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的臺賬,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的泄漏,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確有排放的,應當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和本市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物料已經泄漏的,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開展油氣回收治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氣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和本市執行的大氣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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