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6-06 10:09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NOx和VOCs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有關事項的復函。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明確NOx和VOCs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有關事項的復函
粵環辦函〔2025〕33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于商請進一步明確NOx和VOCs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的函》收悉。經研究,有關情況函復如下。
一、關于NOx減排量核算方法的補充說明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23〕84號)要求以實際排放狀況核算減排量,因此在涉NOx深度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時,需要采用濃度法并以實測濃度(非折算濃度)進行核算。各參數的取值原則如下。
(一)核算周期
基準期取深度治理前1年(可跨自然年);若企業生產經營和排放情況存在較大變化的情況,也可選取近三年內最貼近實際情況的年份或近三年平均水平數據。減排期取深度治理后正常運行1年(可跨自然年);若治理后正常運行時間未滿一年的,取正常工況下至少連續3個月,且需滿足有效作業時間累計不低于480小時。
(二)參數取值
關于濃度與煙氣量:已安裝廢氣在線監測系統且通過調試驗收的企業,取國發平臺導出的上報數據均值;未安裝廢氣在線監測系統或已安裝但未經調試驗收的企業,使用有CMA認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數據,核算周期內有多次手工監測時,采用竣工驗收檢測報告數據及排污許可要求檢測頻次內的檢測報告數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排放量計算依據。
關于運行時間:以實際生產運行臺賬記錄的正常運行時間為準;若無生產運行記錄的,以深度治理對應生產車間排班記錄的工作時間為準。
(三)特殊情況說明
關于生產負荷換算:若減排期較基準期生產負荷下降幅度大于5%,生產負荷以對應生產線的產品產量或原(燃)料使用量變化計算,則減排期NOx排放量須換算到與基準期同等生產負荷條件,即
;若深度治理后正常運行時間不足一年的,生產負荷應按改造后實際情況推算出一年的水平,再與基準期生產負荷進行比較。
二、關于VOCs減排量核算方法的補充說明
建議通過現場審核方式,確認廢氣治理設施的實際燃燒溫度能否升溫至核算方法所規定的控制值,如可以,則對相應治理設施的燃燒度控制效果及指標予以認定。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5年5月19日
(聯系人及電話:李希彤020-87533639)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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