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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石化(儲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規范

時間:2016-12-02 13:16

來源:VOCs前沿

一、整治目標

全面開展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建立并完善VOCs污染防治體系,提升VOCs污染控制技術與裝備水平,實現VOCs的大幅減排,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根據《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寧波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及浙江省環保廳、寧波市環保局分年度整治目標,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源頭減少VOCs的泄漏排放;對具有回收價值的工藝廢氣、儲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采取最佳可行技術進行處理。

——至2016年底,石化行業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30%,培育一批示范企業。

——至2017年底,石化行業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80%,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石化行業整治,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運行。

二、整治要求

1、源頭控制

促進加工原料的清潔化。隨著我國近年來石油加工能力的大幅增加以及行業競爭加劇,石油加工企業原料油劣質化趨勢明顯,高硫、高酸、高氮原料油的使用導致全廠硫、氮的回收與處理流程趨向復雜,也使得環保壓力增大,限制使用劣質化原料,從源頭提升裝置的清潔化水平。石化行業應嚴格控制劇毒原料的使用,限制高含鹽、重金屬原料的使用。

石油煉制企業應繼續加快油品升級步伐,提升汽柴油質量,嚴格控制汽油中烯烴、芳烴含量。

大力鼓勵采用先進的加工工藝和設備,引進先進控制與適時優化技術,不斷采取節能減排措施。推薦采用清潔的加工路線和工藝技術,逐步淘汰采用間歇工藝且有可替代工藝進行生產的石化企業。檢修周期應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鼓勵企業在關鍵環節上采用國內外先進設備。提升介質傳輸工藝和設備,推薦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以及雙端面機械密封等無泄漏的泵和管道輸送液體物料。采用先進真空設備,優先采用水環泵、液環泵、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鼓勵泵前、泵后安裝緩沖罐并設置冷凝裝置,禁止使用水沖泵。

2、加強過程控制

(1)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

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企業可自行建立或依托環保主管部門所建立的信息管理平臺,全面分析泄漏點信息,對易泄漏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漏排放。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LDAR工作應嚴格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等相關規范進行。

(2)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在符合安全等相關規范的前提下,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

油品及化學品儲存設施應符合《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和規范要求,儲存真實蒸汽壓≥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罐儲存真實蒸汽壓≥5.2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若采用內浮頂罐,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鼓勵采用雙浮盤結構;若采用外浮頂罐,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若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車槽車卸料時,甲類液化烴、可燃液體宜采用鶴管或萬向卸車鶴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罐車與鶴管、與油氣回收系統宜選用法蘭連接或硬管螺栓連接。

加強儲罐檢修與維護,量化附件泄漏,對于儲罐、罐車及連接設備要求進行年度泄漏檢測。優化物料儲運方案,減少物料倒罐次數。鼓勵采用機械清罐工藝,鼓勵針對清罐廢氣進行回收和處理。儲罐油品脫水必須密閉化。

(3)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

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或在安全許可條件下作為加熱爐補風進行焚燒處理。

(4)其它無組織排放及惡臭污染控制

采樣、氣體排凝、油品脫水均應密閉化;不得使用壓縮空氣、真空抽吸輸送易燃、易揮發化工介質;裝置區中間儲罐應采用氮封措施,呼吸氣不得排空,應進入可燃氣回收系統或其它污染控制設施;全廠污油罐、酸性水罐、冷焦水罐、硫含量較高的中間原料油罐均應配備脫臭設施,且污油罐、酸性水罐和冷焦水罐尾氣經脫臭后還應經焚燒等處理手段去除烴類油氣;延遲焦化裝置焦塔溜槽應設置水幕噴淋系統,焦池四周設置擋焦屏,在安全許可條件下切焦水池池頂應加蓋。

3、完善廢氣收集和提升治理水平

(1)為規范大氣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污染氣體的收集、輸送及治理應遵照《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等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2)石化工業企業應配套可燃氣回收與火炬設施,或其它可處理非正常工況下工藝廢氣的功能等同設施。火炬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規范的點火系統,確保通過火炬排放的VOCs點燃,并盡可能充分燃燒。

(3)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方式處理,處理效率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

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不宜直接采用焚燒技術處理。

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4)石化企業酸性氣及其它腐蝕性氣體原則上不得排入全廠火炬系統,應設獨立的排放和處理系統。酸性氣火炬應采用設置長明燈、設置摻燒瓦斯設施、設置雙重安全點火自控系統等措施確保酸性氣放火炬時能完全燃燒。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過程應注意二段再生的氧含量控制,防止再生尾氣中SO3的生成;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尾氣應配備脫硝、脫硫設施。

(5)為降低加熱爐煙氣VOCs含量以及常規污染物濃度,加熱爐應采用脫硫燃料氣、天然氣為燃料,燃料氣硫含量要求低于20ppm,加熱爐必須配置低氮火嘴,考慮到CO濃度是衡量燃料是否充分燃燒的指標之一,煙氣中CO濃度控制指標宜小于100mg/m3。

(6)硫磺回收裝置尾氣焚燒爐應控制適宜的焚燒溫度、氧含量及停留時間,確保尾氣中殘留的H2S完全轉化和烴類物質充分燃燒;尾氣焚燒爐煙氣應配備進一步脫硫設施,以確保SO2濃度滿足相應的排放標準;液硫池脫氣應返回至Claus反應器,不得直接返至尾氣還原段或尾氣焚燒爐。

4、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

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停工裝置吹掃前必須將塔、容器、換熱器、空冷、機泵、管線等物料及處理介質全部退凈,做到不留死角,各種油品、液化石油氣、有毒和腐蝕性介質嚴禁就地排放,以免污染環境或發生事故。裝置停工退料、吹掃時產生的可燃、有毒氣體應排至低壓瓦斯系統進行回收或至火炬焚燒。

5、環保管理

(1)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臺帳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對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進行統計,按年度估算各類污染源排放量,并定期申報。

(2)企業應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監測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按環評及相關規范要求落實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計劃,根據監測結果分析污染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及達標排放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3)定期對廢氣處理設計進出口和廠界無組織進行監測,不小于2次/年。監測指標須包括所涉及的主要揮發性有機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核算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處理效率應達到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4)管理方案和監控方案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吸附等方式處理的設施必須建設中控系統,重點監控企業應設置VOCs在線監測系統。

②凡采用焚燒(含熱氧化)方式處理的設施必須對焚燒溫度、氧量實施在線監控,溫度記錄至少保存3年,未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應每月報送溫度曲線數據。

③重點監控企業或者有異味產生的企業在廠界應配備VOCs在線監測設施。

④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并對廢氣處理裝置進出口設置規范化的采樣口。

(5)建立停工吹掃惡臭防止申報制度。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6)環保監管部門除對企業環保治理設施和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監管外,還應注意對企業加工原料情況、加熱爐燃料使用情況以及開停工檢修作業(尤其是開停工退料、催化劑卸載、油品脫水、倒罐、吹掃等作業)加強監管。

三、實施方案和信息公開

1、列入重點企業名單和一般企業名單的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提交《寧波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有限公司減排方案》(一廠一策),確定VOCs減排治理項目(包括末端治理、LDAR等)。

企業整治完成后,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后,填報企業達標承諾書進行網上公示,并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

2、企業在整治完成后,應公開企業達標承諾書。

3、備案材料

(1)減排方案;

(2)企業達標承諾書;

(3)監測報告。

4、備查資料

企業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1)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2)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施、污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3)環境管理資料(有機廢氣處理設施相關運行管理制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5、監測要求

整治完成后,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備案材料。在滿足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有關監測要求如下:

(1)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2)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3)建議監測指標增加TVOCs。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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