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6 11:10
來源:湖北省政府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31.大力整治城市道路揚塵污染。積極推進《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提高渣土車等車輛泄漏、遺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各地要合理規劃建筑渣土填埋場地布點及揚塵防治工作,從源頭上防控渣土隨意傾倒導致的揚塵污染和潛在環境風險。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大力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掃率達到85%,其中主干道達到90%以上。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積極組織開展渣土運輸車輛揚塵整治行動,加大督辦頻次,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渣土運輸車輛管理臺賬,渣土運輸車輛年底前全部落實密閉管理,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省住建廳牽頭負責,省公安、環保部門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2.開展公路鐵路揚塵防治。強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鐵路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探索建立湖北省內公路鐵路揚塵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積極推廣高速公路進出口車輛沖洗除塵服務。(省交通廳牽頭負責,省公安、環保部門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3.強化施工揚塵治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臺賬,落實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省級牽頭部門每季度組織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對突出問題實施掛牌督辦,執法檢查結果、問題項目清單、督辦整改進度等每季度進行媒體曝光,全年施工工地抽查整改合格率應達98%以上。各地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2017年底前出臺相關政策,明確建設單位須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須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信息,接收社會監督。鼓勵有條件地市開展重點建筑工地揚塵在線監控,強力推進建筑工地綠色施工。(省住建廳牽頭負責,省環保廳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4.強化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揚塵治理。加快開展城區堆場、料場、裸露地面摸底排查工作,健全工作臺賬。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物料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各地應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全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專項整治行動。(省環保廳、住建廳牽頭負責,省國土、交通部門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5.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大力推廣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嚴格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環保審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餐飲服務項目,及時開展違規項目清理工作。健全城區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臺賬,規模以上經營場所須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強化運行監管。加強對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的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全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專項整治行動并報省環保廳備案。(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6.進一步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加快完善秸稈收儲體系建設,全面推廣秸稈還田、秸稈制肥、秸稈飼料化、秸稈能源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各地應在2017年底前落實地方相關配套政策和激勵機制,確保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4%以上。(省農業廳牽頭負責,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7.狠抓秸稈禁燒工作。各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州)、縣(市、區)、鎮、村四級秸稈焚燒監管責任體系,嚴厲打擊秸稈錯峰焚燒行為,繼續加大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確保行政區域內秸稈焚燒火點數同比上一年減幅達30%(含)以上。(省環保廳牽頭負責,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8.禁止違規露天焚燒。禁止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違規露天焚燒,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進一步健全相關收集、轉運保障體系。(省住建廳牽頭負責,省環保廳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39.加強城鄉綠化建設。加強城鄉造林綠化,修復和保護生態植被和景觀,抑制揚塵產生。2017年底,全省森林覆蓋率仍須維持40%以上,其中全省省轄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須達到40.4%,綠地率達到36.3%,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1.4平方米,打造綠色生態保護屏障。(省住建廳、林業廳牽頭負責,省國土廳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40.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進一步規范或改進礦山生產除塵設施,加強對各類廢棄及服務期滿礦區的治理,恢復生態植被和景觀。加快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激勵約束機制,2017年底,宜昌市、黃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縣作為省級礦產資源生態開發試點,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全年召開不少于1次的綠色礦山建設示范項目現場會。(省國土廳牽頭負責,省環保、林業部門配合,有關地方政府組織落實)
(五)深化移動源污染防治
41.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政策法規。積極推進《湖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工作。指導推動武漢、荊州、宜昌、十堰等重點城市出臺或修訂相關文件。(省法制辦、環保廳牽頭負責,省公安、質監部門配合)
42.促進交通綠色可持續發展。大力推廣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節能駕駛技術;鼓勵綠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車出行條件,加快公交車專用道建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加強共享自行車管理。城市道路建設要優先保證步行和自行車交通出行,通過加強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車道基本路權,嚴禁通過擠占步行道、自行車道方式拓寬機動車道,已擠占的要盡快恢復。2017年底,各地步行道和自行車道配置率應達90%以上,且完好率達80%以上;到2018年底,城區常駐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成區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分別達到55%、45%,2020年底達到60%、50%。引導鼓勵有關城市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和省級公交示范城市建設。(省交通廳、住建廳牽頭負責,省財政廳配合,各地政府組織落實)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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