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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公開征集關于揮發性有機物兩個排放標準的意見

時間:2017-04-28 14:05

來源:環保部

b)固頂罐頂部應密閉,不應有洞、裂縫或未封蓋的開口。

6.2.3.2浮頂罐

a)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頂罐的浮頂應始終漂浮于儲存物料的表面;

b)除自動通氣閥和邊緣通氣孔(罐頂通氣孔)外,浮頂罐頂部的開口應浸入儲存物料內,保證在工作狀態下形成液封,并應備有帶密封墊片的蓋子。

c)自動通氣閥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頂支于立柱(支柱)時開啟。

d)邊緣通氣孔在浮頂處于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頂支于立柱(支柱)或邊緣通氣孔的壓力超過壓力設定值時開啟。

e)儲存物料的量不足以浮起浮頂時,應盡快連續加注物料至浮頂重新浮起。

6.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6.3.1對于真實蒸氣壓≥2.8kPa的裝載物料,其裝載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系統,并排氣至下列設施之一:

a)VOCs處理設施;

b)蒸氣平衡系統。

6.3.2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料口距離罐底高度應小于200mm。6.4經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排放的VOCs應符合4.4條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7敞開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

7.1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7.2廢水集輸系統若廢水集輸系統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檢測濃度大于200μmol/mol,在安全許可的條件下,應密閉廢水液面,并排氣至廢氣收集系統。

87.3廢水儲存、處理設施若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檢測濃度大于200μmol/mol,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采用浮動頂蓋;

b)采用固定頂蓋,應安裝廢氣收集系統,排氣至VOCs處理設施;

c)其它等效措施。

7.4對于敞開式循環水冷卻系統,其冷卻塔集水池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檢測濃度應小于200μmol/mol。

7.5經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排放的VOCs應符合4.4條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8工藝過程控制要求

8.1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8.2含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

8.2.1物料儲存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于儲存室內,或至少設置遮陽擋雨等設施。8.2.2物料轉移和輸送含VOCs物料應優先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容器的運輸、裝卸應采用專用設備,并在運輸和裝卸期間保持密閉。

8.3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過程控制

8.3.1物料投加和卸放

a)含VOCs的液體物料應采用高位槽或計量泵投加;投加方式采用底部給料或使用浸入管給料,頂部加料應采用導管貼壁給料。

b)采用高位槽或中間罐投加含VOCs的液體物料時,所置換的廢氣應配置蒸氣平衡系統或廢氣收集系統。

c)粉狀物料投料應采用自動計量和投加,或采用固體投料器密閉投加,且收集投料尾氣至廢氣收集系統。

d)投料和卸(出、放)料應密閉,如不能密閉,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8.3.2化學反應單元

8.3.2.1反應釜的進料口、出料口、觀察孔、設備維護孔以及攪拌口等應保持密閉。

8.3.2.2反應釜進料置換廢氣以及氧化、氫化、酯化、磺化、鹵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應尾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3.3分離精制單元8.3.3.1干燥應采用密閉干燥設備,設備排氣孔排放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若未采用密閉設備,則應在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相關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8.3.3.2固液分離應采用密閉式離心機、壓濾機等設備,設備排氣孔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若未采用密閉設備,則應在獨立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相關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8.3.3.3蒸餾裝置排放的廢氣應經冷凝裝置冷凝,不凝尾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3.3.4萃取、吸附等裝置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3.3.5有機高濃度分離母液應密閉收集,母液儲槽廢氣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3.4抽真空系統

a)對無油往復式真空泵、羅茨真空泵、液環泵等無泄漏泵,泵前與泵后應設置氣體冷卻冷凝裝置。

b)若因工藝需要,必須使用水噴射真空泵和水環真空泵,則應配置循環水冷卻設備和水循環槽(罐),水循環槽(罐)應密閉,并排氣至廢氣收集系統。

c)真空泵排放的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3.5含VOCs產品的分裝含VOCs產品的分裝(灌裝或包裝)過程應密閉,廢氣排至廢氣收集系統。若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8.4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控制

8.4.1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應密閉,廢氣排至廢氣收集系統。若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業:

a)調配、混合、攪拌等作業排放廢氣;

b)噴涂、浸涂、淋(流)涂、輥涂、刷涂等作業排放廢氣;

c)涂布、涂覆、印刷、上光等作業排放廢氣;

d)涂(浸)膠、熱壓、復(貼、黏)合等作業排放廢氣;

e)干燥作業排放廢氣;

f)設備、零件等清洗作業排放廢氣。

8.4.2企業應記錄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排放去向以及VOCs含量。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5其他控制要求

8.5.1實驗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學品進行實驗,應在通風柜(櫥)中進行,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8.5.2載有含VOCs物料的設備、管道在開停工(車)、檢修、清洗時,應在退料階段盡量將殘存物料退凈,用密閉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沖洗清潔,高濃度的清洗水優先排到汽提系統;采用溶劑、蒸汽和/或惰性氣體清洗,應將氣體排至廢氣收集系統;吹掃、氣體置換時,應將氣體排至廢氣收集系統。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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