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8 14:05
來源:環保部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業應收集無組織排放廢氣至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4.1條的規定。
4.2.2在生產各個環節都應該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須加蓋子或其他覆蓋物。除加料、檢測外,裝有VOCs的設備或容器的覆蓋率應≥90%,覆蓋率按照式(2)進行計算。
4.2.3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任何一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2.4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邊界任何一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4.2.5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執行。
4.3排放績效值
4.3.1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VOCs排放績效值執行表5規定的一般地區限值。
4.3.2重點區域的企業VOCs排放績效值執行表5規定的重點區域限值。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其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4.2當適用不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限值。
4.4.3廢氣治理設施應該設置運行或排放監控措施。
4.4.4企業應建立VOCs產生、控制和排放臺賬,并保存相關記錄。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采樣孔及采樣平臺的建設應滿足采樣的技術要求。
5.2排氣筒排放監測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規定執行。
5.2.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能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者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廠區和廠界監控點監測
5.3.1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55、HJ/T194的規定執行的規定執行。根據污染物的排放、擴散規律,當受條件限制,無法按上述要求布設監測采樣點時,也可將監測采樣點設于工廠廠界內側靠近廠界的位置。
5.3.2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設置在車間門窗、裝置區、儲罐區下風向下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選取濃度最大值。
5.3.3廠區內和廠界監控點和污染物濃度的監測,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計平均值。
5.4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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