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8 14:05
來源:環保部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paint,inkandadhesiveindustry
涂料制造、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類似品制造、乳液制造以及膠黏劑制造工業。
3.2涂料制造paintmanufacture
在天然樹脂或合成樹脂中加入顏料、溶劑和輔助材料,經過加工后制成覆蓋材料的生產活動,包括涂料及其稀釋劑、脫漆劑等輔助材料的制備環節。
3.3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manufactureofinkandalliedproducts
由顏料、連接料(樹脂、溶劑等輔助材料)和填充料經過混合、研磨調制而制備用于印刷的有色膠漿狀物質或液體,以及用于計算機打印、復印機用墨等的生產活動。
3.4膠黏劑Adhesive
通過界面的黏附和內聚等作用,能使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制件或材料連接在一起的天然的或合成的、有機的或無機的一類物質,統稱為膠黏劑(也稱為膠粘劑),又叫黏合劑(也稱為粘合劑),習慣上簡稱為膠。
3.5膠黏劑制造Manufactureofadhesive
以黏料為主劑,配合各種固化劑、增塑劑、填料、溶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偶聯劑等助劑制備膠黏劑(也稱膠粘劑或黏合劑))的生產活動。
3.6密封用填料及類似品制造manufactureoffillingandsimilarproductsforsealing
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類似化學材料的制造。
3.7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可選擇對主要VOCs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VOCs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計);
3.8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9排氣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0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為判別廠界內車間或生產裝置外、儲罐區域外大氣污染物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1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2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3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建設項目。
3.14重點區域keyregion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現有企業2019年1月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重點區域的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4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附錄A,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并開展日常監測、管理。
4.1.5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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