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4-28 14:05
來源:環保部
8.5.3盛裝含VOCs廢料(渣)的容器應密閉儲存和存放。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含VOCs的廢料應以密閉容器收集,并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8.5.4生產車間門窗、氣樓等處不得有可見VOCs無組織排放存在。
8.6經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排放的VOCs應符合4.4條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規定。
9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9.1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VOCs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的監控濃度限值為10mg/m3。
9.2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邊界VOCs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的監控濃度限值為4mg/m3。
9.3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10污染物監測要求
10.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10.2對于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排氣筒中VOCs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規定執行。NMOC測定方法采用HJ/T38。
10.3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和敞開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以碳計)。
10.4企業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設在車間門窗或生產裝置、儲罐區域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選取濃度最大值。VOCs測定方法采用HJ/T38。
10.5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55的規定執行。VOCs測定方法采用HJ/T38。
11實施與監督
11.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1.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涂料、油墨和膠黏劑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除苯乙烯外)、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鍋爐和導熱油爐執行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地方相適應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華東理工大學、中國涂料工業協會、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日用化工協會油墨分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環境保護監測站。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膠黏劑工業企業中合成樹脂生產及改性的生產裝置執行GB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乳液制造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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