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2 10:47
來源:遼寧環保廳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和慢行交通系統,可以采取錯峰上下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方式,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七條省、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
(一)提升車用燃油質量;
(二)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三)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四)其他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措施。第三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監督抽測不合格的車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車主予以改正并復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機動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鼓勵、支持節能環保型機動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推廣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機動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四十條機動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垃圾焚燒爐或者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依法報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周圍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者驅氣作業。
禁止機動船舶在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動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保證揚塵排放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公示施工揚塵防治措施、負責人、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
(三)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四)易產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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