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2 10:47
來源:遼寧環保廳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三條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進行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省、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出預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五十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對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應的應急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排;
(二)規定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區域和時段;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
(五)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六)停止露天燒烤;
(七)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
(八)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五十六條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擴大,依法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公民通報,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大氣污染物實施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三)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五)侵占、損毀、干擾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無法密閉而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礦山、碼頭、填埋場和消納場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外露天燒烤的餐飲業經營者未采取油煙凈化措施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將油煙排入私挖地溝、下水管道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并追究責任。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
(二)未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五)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
(六)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七)對舉報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八)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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