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2 10:47
來源:遼寧環保廳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禁止現場露天攪拌;
(八)閑置三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九)對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在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四十四條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在大風、霾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行道樹栽植時,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四十五條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用抑塵工藝、技術和設備,控制粉塵排放和揚塵污染。
第四十六條礦山、碼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行分區作業,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對物料應當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設施。
第四十七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條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燒區域和時段,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區域和種類,減少煙花爆竹燃放產生的大氣污染物。
第五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方案,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推進秸稈肥料化、能源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工業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實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具體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的宣傳教育工作,對違法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在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在禁止區域外露天燒烤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油煙凈化措施。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將油煙通過專用煙道達標排放,不得將油煙通過私挖地溝、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二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應當科學選址,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城市排水單位應當定期對排水管網進行清理,防止產生、散發惡臭氣體。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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