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7 10:4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4.2.1道路交通網格
以城市主要交通道路、環路、交通道口、交通樞紐等為監測對象而設置的監測網格。
4.2.2工地揚塵網格
為監測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運工程、混凝土攪拌站及干散貨碼頭堆場等場所揚塵顆粒物實時濃度及變化趨勢而設置的監測網格。
4.2.3涉氣企業網格
為監測城市主要涉氣企業邊界及擴散區域的環境空氣質量和特征污染物濃度而設置的監測網格。
4.2.4工業園區網格
為監測城市主要工業園區等污染聚集區的邊界及擴散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和特征污染物濃度而設置的監測網格。
4.2.5生活源網格
為監測群眾生活污染源(主要包括家庭、住宿業、餐飲業、醫院等爐灶,取暖設備,城市垃圾堆放、焚燒等)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而設置的監測網格,代表范圍為群眾日常生活和活動場所中受生活污染物源排放影響的區域。
4.3梯度站
以監測城市大氣污染物垂直分布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位。
5布設原則
5.1代表性
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客觀反映一定空間范圍內環境空氣質量水平和變化規律,客觀評價城市,區域環境空氣狀況,及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5.2可比性
同類型監測點位設置環境條件應盡可能一致,使各個監測點獲取的數據具有可比性。
5.3科學性
環境空氣質量網格化監測系統各網格應考慮城市自然地理、氣象等綜合環境因素,以及工業布局、人口分布等社會經濟特點,在布局上應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區和主要大氣污染源的污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5.4經濟性
不同監測網格之間,有同類型的監測點位置重合時,應對重合的點位進行整合,避免點位的重復建設。當不同污染源區域網格之間空間布局有交叉時,采用計算等標污染負荷的方式,優選布設排放量較高的污染源。
5.5持續性
監測點位的選擇應結合當地規劃考慮,使確定的監測點能兼顧未來的監測需要。
6布設要求
6.1環境空氣質量監控網格
6.1.1以城市主城區為監測區域,將監測區域均勻劃分成若干監測網格,每個網格不超過2km×2km,在每個網格的交點上設置微型空氣監測站。
6.1.2針對重點區域(如學校、體育場等居民活動水平較高區域)可按需求進行點位加密。
6.1.3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6.2污染源區域監控網格
6.2.1道路交通網格
6.2.1.1在環境空氣質量監控網格基礎上,在城市重要交通路口、重要交通樞紐(汽車站,公交站,火車站等)以及易擁堵路段設置微型空氣監測站;在城市的東、南、西、北四個方向重要交通路口設置小型空氣質量監測站。對于道路交通監測點位,一般應設置于行車道的下風向一側,根據車流量的大小、車道兩側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況等確定布點位置,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m。
6.2.1.2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6.2.2工地揚塵網格
6.2.2.1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運工程等監測點位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a)應設置于施工區域圍欄安全范圍內,可直接監控工地現場主要施工活動的區域;
b)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應設置在工地主要車輛進出入口;設置2個及以上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其中至少一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設置在施工車輛的主出入口,可與視頻監控相結合;
c)設置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的,應設置在工地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下風向的工地邊界,兼顧揚塵最大落地濃度。
6.2.2.2混凝土攪拌站監測點位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a)宜設置于攪拌站邊界范圍內,且可直接監控主要生產活動的區域;
b)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應設置在車輛的主出入口;設置2個及以上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宜選擇在運輸車輛出入口和距離料倉等主要揚塵源5m處;
c)設置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的,應設置在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下風向的攪拌站邊界,兼顧揚塵最大落地濃度。
6.2.2.3干散貨碼頭堆場監測點位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a)宜設置于碼頭堆場邊界范圍內,且可直接監控碼頭堆場主要生產活動的區域;
b)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宜設置在碼頭主要裝卸作業點5m處;設置2個及以上小型顆粒物監測站的,分別在碼頭主要裝卸作業點5m處和主要的車輛出入口各設置一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如主要裝卸點作業時有噴水作業的,小型顆粒物監測站設置時應避開噴水的影響;
c)設置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的,應設置在碼頭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下風向的碼頭邊界,兼顧揚塵最大落地濃度。
6.2.2.4點位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a)占地面積在10000m2及以下的建筑工地,應至少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占地面積在10000m2以上的建筑工地,每增加10000m2宜增設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
b)市政工程施工時間3個月以上的每個標段宜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
c)混凝土攪拌站根據其規模宜設置1~2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4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
d)堆場面積在10000m2及以下的應至少設置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堆場面積在100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m2宜增設1個小型顆粒物監測站和2個微型顆粒物監測站。
6.2.2.5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