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7 10:4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9.3.3質控設備的檢修
質控設備的檢修參照HJ193-2005。
10系統校準
10.1微型空氣監測站
10.1.1組合校準
10.1.1.1當微型空氣監測站距離最近固定質控設備≤3km時,宜采用組合校準。
10.1.1.2微型空氣監測站組合校準周期:1周。
10.1.2傳遞校準
10.1.2.1當微型空氣監測站距離最近固定質控設備>3km時,宜采用傳遞校準。
10.1.2.2微型空氣監測站傳遞校準周期:
a)常規4周;
b)污染濃度長期較高的企業(單個參數月均值超過最近國控點的1倍),校準周期縮短至2周。
10.2質控設備
質控設備的質量控制要求參照HJ193-2005。
11數據有效性判斷
11.1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時的所有數據均為有效數據,全部參與統計。
11.2對于因儀器故障、運行不穩定或其他監測質量不受控情況下出現的零值或負值,判斷為無效數據。
11.3對儀器進行檢查、校準、維護保養或儀器出現故障等非正常監測期間的數據判斷為無效數據。
11.4對于缺失和判斷為無效的數據均應注明原因,并保留詳細的原始記錄,以備數據審核。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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