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7 10:44
來源:河北省環保廳
3.14組合校準combiningcalibration安裝于固定質控設備周邊一定范圍內(一般不超過3km)的微型空氣監測站通過與質控設備監測數據比對的方式進行校準。
3.15傳遞校準transmittingcalibration將質控設備(如移動式空氣質量監測站)置于待校準的微型空氣監測站周圍10m(污染源區域5m)范圍內,通過數據比對的方式對待校準設備進行校準。
4系統組成和原理
4.1系統組成
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測系統由監測單元、質控單元和數據處理分析單元組成,見圖1。
監測單元應包含多臺微型空氣監測站。具體設備類型可為微型六參數監測站、微型顆粒物監測站或微型TVOC監測站。
質控單元應包括大氣環境模擬艙和質控設備,質控設備可根據具體質控需求配備。監測單元出廠前應在大氣環境模擬艙內經質控設備校準;監測單元安裝后應定期經質控設備校準。
數據處理分析單元包括數據接收模塊、數據存儲模塊、數據運算模塊及數據分析和管理模塊。
4.2系統分析原理
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測系統監測單元分析原理和質控單元分析原理見表1。
5安裝
5.1微型空氣監測站安裝
5.1.1采樣口安裝高度:3m~20m。
5.1.2市政供電AC220V,頻率波動不超過(50±1)Hz;太陽能供電DC12V,保證太陽能板的正常日照時間不小于6h。
5.1.3在采樣口周圍180°捕集空間范圍內環境空氣流動應不受任何影響。
5.1.4市電供電的設備應接地良好,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5.1.5電纜和管路以及電纜和管路的兩端作上明顯標識。電纜線路的施工應滿足GB50168的相關要求。
5.2質控點位安裝
5.2.1應采取措施保證監測點附近1km內的土地使用狀況相對穩定。
5.2.25.2.2采樣口周圍水平面應保證270°以上的捕集空間,如果采樣口一邊靠近建筑物,采樣口周圍水平面應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間。
5.2.3安裝點周圍環境狀況相對穩定,所在地質條件需長期穩定和足夠堅實,所在地點應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災和泥石流等局地災害影響,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5.2.4安裝點附近無強大的電磁干擾,周圍有穩定可靠AC220V電力供應和避雷設備,通信線路容易安裝和檢修。
5.2.5應考慮監測點位設置在機關單位及其他公共場所時,保證通暢、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條件,在出現突發狀況時,可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6調試與校準
6.1調試
6.1.1微型空氣監測站
微型空氣監測站調試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a)設備各零部件應連接可靠,表面無明顯缺陷,定位準確;
b)設置電源適配器,保證電池不間斷供電;
c)設備應具備數字信號通訊功能,數據上傳監測平臺;
d)如果因系統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則應重新進行調試檢測;
e)調試檢測后應編制安裝調試報告,安裝調試報告參見附錄A。
6.1.2質控設備
質控設備的調試測試應符合HJ655和HJ193-2013的相關要求。
6.2校準
監測系統的校準指通過質控設備對微型空氣監測站的監測數據進行校準,新安裝設備、新更換設備或新更換傳感器設備正式運行前需進行校準,校準方法參見10.1。
7試運行
7.1微型空氣監測站
微型空氣監測站的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a)監測系統試運行不少于10天;
b)數據獲取率要求不小于90%;
c)根據試運行結果,提供試運行報告;
d)試運行報告參見附錄B。
7.2質控設備
質控設備的試運行應符合HJ655和HJ193-2013相關要求。
8驗收
8.1驗收準備與申請
8.1.1驗收準備
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a)相關設備出廠檢驗合格報告;
b)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測系統安裝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
c)相關主管單位出具的聯網證明;
d)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計劃文檔;
e)監測系統連續穩定運行不少于10天,出具試運行階段數據報表;
f)建立完整的監測系統的技術檔案。
8.1.2驗收申請
在系統完成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后提出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上報相關主管單位受理,經核準符合驗收條件,由相關主管單位實施驗收。
8.2驗收內容
8.2.1微型空氣監測站性能指標驗收
8.2.1.1抽樣原則
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測系統在驗收時應采用抽樣檢驗的方式。
8.2.1.2驗收指標及判定規則
驗收指標見表3-5。檢測設備不合格時應重新檢測,仍不合格的為本次驗收測試不合格。
8.2.1.3檢測方法
8.2.1.3.1顆粒物(PM10和PM2.5)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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