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并進行維護;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施工期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舉報電話、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施工區內道路、加工區等區域采取硬化、灑水、鋪裝防塵網等處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或者五級以上大風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活動。
在城市建成區的土石方施工場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二條垃圾轉運站、中轉站、填埋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二十三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用密閉、遮蓋等方式,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段行駛,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第二十四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煤礦、非煤礦山等露天工業堆場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規范的防風抑塵網、灑水噴淋等抑塵設施,并對進出礦(場)區道路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建成區內的煤炭、石灰石料、灰渣等堆場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遮蓋、封閉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減少道路揚塵。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對城市公共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未利用國有土地裸露地面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細顆粒土壤分布區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生產中推廣保護性耕作技術,減輕農田揚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退耕還林還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設防護林、保護濕地、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開展荒漠化治理,恢復和增加植被,減輕沙塵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第五章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農村廁所無害化改造。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加強分區分類管理,推進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防止畜禽養殖對大氣的污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的監督管理,支持秸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對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物質的綜合利用和處置,并公布處置場所。禁止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物質。
禁止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日常監管。
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公民減少燃放煙花爆竹,保護大氣環境。
第三十三條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內,不得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食堂、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監督管理,防止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推進建筑裝飾、機動車維修、服裝干洗等行業中使用揮發性有機物的治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管理規定,建立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不得違反規定泄漏、排放、拋灑、遺棄消耗臭氧層物質。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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