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2 13:19
來源:寧夏自治區政府
第五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提出履職建議書;接到履職建議書后仍未采取監督管理措施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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