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2 13:19
來源:寧夏自治區政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實行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大氣環境質量排名發布制度。
對考核未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的地區,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公開下列事項:
(一)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
(三)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
(四)監督檢查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等情況;
(五)與大氣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六)突發大氣污染環境事件以及應對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提高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水平。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四十三條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錯峰生產。
在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其他排污單位和企業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錯峰生產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地方強制標準煤炭的,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燃油、添加劑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垃圾轉運站、中轉站、填埋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未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非煤礦山等堆場和進出礦(場)區道路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段行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拋灑、遺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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