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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版全文

時間:2018-05-16 10:07

來源: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2月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節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 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預警和應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保障資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使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使大氣污染防治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

第四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公眾參與、共同治理、聯防聯控的防治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工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漁業、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水利、林業、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揚塵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主動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單位,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省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在綜合考慮環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礎上,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除國家確定削減和控制排放總量的重點大氣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省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大氣污染物。

對超過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現有排污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現有排放量、產業發展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以及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計劃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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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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