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6 10:07
來源: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停止開采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和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恢復植被,并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整治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防止揚塵污染。
第五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推進資源綜合利用,規范處置行為,減少二次揚塵。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的監管,規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作業,依法查處拋撒滴漏行為。
第五節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
第五十九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一)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持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范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
(三)營業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企業,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第六十條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有利于農作物秸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鼓勵利用秸稈為原料發展生物質能、生產飼料和人造板材等產品,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秸稈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六十二條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緩釋肥料新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氨排放量。
第六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在學校、醫院、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共場所等人口集中區域周邊,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廠)。
第六十五條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氣溶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禁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章 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長三角區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鄰省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采取統一的防治措施,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
第六十八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鄰省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促進省際之間的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要求,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本省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能力,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協同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七十一條 重點區域內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共同做好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章 預警和應急
第七十二條 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體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三條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實施下列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產生揚塵的施工工地作業;
(五)禁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活動;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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