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6 10:07
來源: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七)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七十四條 可能發生大氣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突發環境事件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處理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五條 突發大氣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拘留。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其他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二)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開監測數據等信息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新建項目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或者限期拆除。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相關設施,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鍋爐,或者在其他地區新建每小時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使用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或者將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罐車、氣罐車未按照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油罐車、氣罐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油罐車、氣罐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高排放機動車在禁止行駛的區域、時段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由交通運輸、海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編輯:張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