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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8-06-22 14:36

來源:北京市環境局

——干煙氣基準含氧量,%,取值為3;

——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4.3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3.1電子工業生產過程中,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4.4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應不低于15m。排氣筒排放氯氣、氰化氫兩種污染物中任一種或一種以上時,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4.5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4.5.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5.2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且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時,應執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4.5.3其他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見附錄A。

5監測

5.1企業監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檢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排氣筒監測

5.2.1按DB11/1195的規定設置廢氣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并滿足GB/T16157、HJ/T397和DB11/T1484規定的采樣條件。

5.2.2排氣筒廢氣的采樣監測應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732的規定執行。

5.2.3排污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T75中相關要求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5.3無組織排放監測

5.3.1廠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應按HJ/T55的規定執行。

5.3.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位污染物濃度應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5.3.3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和敞開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733的規定執行,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以碳計)監測。

5.4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

大氣污染物濃度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

6監測工況要求

6.1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后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于設計工況的75%。對于監督性監測,不受工況和生產負荷限制。

6.2生產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應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7監督與實施

7.1本標準由市和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電子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A.1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

A.1.1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應存放于儲存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的專用場地。

A.1.2VOCs物料采用密閉管道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VOCs物料時,應采用密閉容器。

A.1.3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保持密閉。

A.2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控制

A.2.1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應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不能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作業:

a)有機載體制備、溶劑復配、配膠等;

b)上(點)膠、涂漆、噴涂、涂覆、印刷等;

c)光刻、顯影、刻蝕、擴散等;

d)研磨、清洗、烘干等。

A.2.2企業應記錄含VOCs原料、輔料和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A.3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

A.3.1應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對泄漏檢測值(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的泄漏點以及目視滴液的滴漏點進行標識并在15日內修復。

A.3.2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每季度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建立臺帳,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間、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等信息。

A.3.3采用無泄漏型式的設備或管線組件,免于泄漏檢測。

A.4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與裝載設施

A.4.1對于儲存物料的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2kPa、容積大于等于75m3的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a)采用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頂罐;

a)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a)采取氣相平衡系統等其他等效措施。

A.4.2對于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2kPa的裝載物料,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總容積超過2500m3;或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27.6kPa,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總容積超過500m3,其裝載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系統,并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或采取氣相平衡系統。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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