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4:36
來源:北京市環境局
A.5敞開液面VOCs逸散
A.5.1含VOCs廢水和循環冷卻水的集輸系統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A.5.2檢測含VOCs廢水和循環冷卻水儲存、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的VOCs濃度,如大于2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排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A.6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A.6.1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對于外部罩,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AQ/T4274),按GB/T16758規定的方法測量吸入風速,應保證不低于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A.6.2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在工作狀態下,輸送管道宜保持負壓狀態;若處于正壓狀態,則應按照附錄A3的規定對輸送管道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
A.6.3企業應對廢氣收集系統、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做以下記錄,并至少保存2年。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吸附裝置,應每日記錄吸附劑種類、更換/再生周期、更換量;
b)燃燒裝置,應每日記錄運行時操作溫度;
c)采用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設備,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并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d)應記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設施及排污工藝設施的運轉時間。
A.6.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進行廢氣治理的,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確定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每萬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用量不應小于1立方米,更換周期不應長于1個月。購買吸附劑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存2年。
A.7其他控制要求
A.7.1實驗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學品進行實驗,應在通風柜(櫥)中進行,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A.7.2盛裝VOCs廢料(渣)的容器應密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含VOCs的廢料應以密閉容器收集,并按危險廢物進行貯存和處置。
A.7.3VOCs原料、輔料和產品的廢包裝容器應密閉,并按相關固體廢物標準進行貯存和處置。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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