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7 13:50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限公開信息的;
(四)公開的信息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第九十條【違反污染物源頭控制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銷售石油焦在本省作為燃料的;
(五)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揮發性等氣體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的;
(三)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四)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或者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在本省銷售、使用超過限制標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未按規范建立、保存臺賬的;
(七)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
第九十二條【違反揚塵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或未采取灑水、遮蓋、沖洗等防塵、抑塵措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場所進行硬化,未對其他場所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未對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三)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四)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五)露天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擋墻、遮蓋等防塵、抑塵措施的;
(六)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的;
(七)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九十三條【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九十四條【防止物料遺撒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泄漏、散落、飛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五條【單位違反燃用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燃用石油焦、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生物質鍋爐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直接燃用未經加工的農林廢棄物,或將廢棄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家具及其他焚燒后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作為燃料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機動車低排放控制區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扣三分,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排污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維修,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的罰款。
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機動船舶法律責任】機動船舶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運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露天焚燒規定的法律責任】露天焚燒秸稈、樹葉、枯草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垃圾、電子廢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等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