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27 09:40
來源: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三)配合建設單位接受市監管部門和縣區政府揚塵污染治理工作督導檢查;監督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停工整改和處罰等相關決定;承擔工程施工和工地內渣土揚塵污染的連帶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件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防治揚塵污染的方案。
第九條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揚塵污染執法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十條合同施工工期在三個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安裝在線監測及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在線監測應當設置在施工作業面等揚塵治理重點監測部位,視頻監控系統應當設置在工地主進出口、施工作業面、大型機械設備、工地制高點、材料加工區以及其他需要監控的區域部位,實現全覆蓋、無死角。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揚塵治理公示牌,公開參建各方揚塵治理負責人姓名、舉報電話等內容;
(二)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硬質的圍擋。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觀道路、生活密集區以及機場、車站、廣場等區域的施工工地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塊狀工地須實施全封閉,線性工地實行分段封閉施工,特殊情況需全線施工的須采取全線封閉措施;
(三)施工期間,應當對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網(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塵布;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綠化、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等措施;
(四)開挖、運輸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業時,應當輔以灑水壓塵等措施;遇到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或重污染天氣,應當停止土方施工作業,并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五)施工過程中使用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當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堆砌圍墻、采用防塵布苫蓋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防塵措施,嚴禁裸露;
(七)施工期間,應當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對不具備安裝洗車平臺的施工工地,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配置手動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有效沖洗,確保車輛清潔;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采用密閉車斗;
(八)從建筑上層清運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的,應當采取密閉方式,不得凌空拋擲、揚撒;
(九)施工現場出入口和場內施工道路采用硬化處理或硬質材料鋪設,并應當及時清掃沖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施工道路清潔。
第十二條管線與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三)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等降塵措施。
第十三條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時,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拆除施工必須采用濕法作業,采取持續加壓噴淋壓塵或者其他壓塵措施抑制揚塵污染產生。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應當日產日清,當日無法清運的應集中堆放并嚴密覆蓋,嚴禁現場焚燒或者填埋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工程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樹穴、綠化帶種植完成后,樹穴和綠化帶回填土應當低于邊沿10厘米以上,樹穴應當做到無裸土;
(二)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之日起5日內恢復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綠化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三)對臨時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渣土堆、廢渣等廢棄物,要采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必要時進行噴淋、固化處理,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防止造成揚塵污染;對于長期堆放的廢棄物,要在廢棄物堆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減少風蝕起塵;
(四)對物料堆或者廢棄物堆進行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五)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第十六條道路保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實行濕式清掃,夜間使用高壓清洗車對道路進行全覆蓋式清洗沖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完工后及時清理周邊泥土;
道路養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清挖雨污井時,對挖出的污泥應當及時清運;
(二)破損路面應當及時修復,減少揚塵。
第十七條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必須密封,號牌必須清晰,應當按照規定全部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得超量裝載,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泄漏物料。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在出入口處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備車輛清洗保潔設施,并有效使用,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塵降塵措施,并實施分區作業。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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