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27 09:40
來源: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場等場地應當進行硬化;破損地面應當及時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第二十一條采礦采石作業應當按照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作業,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擋、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設置防風抑塵網、防塵布等防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監理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予配合檢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建設、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更新)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林業和城鄉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道路養護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道路養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超量裝載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改裝等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三)運輸過程中在城市道路上遺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為清理,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未設置相關設施或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場等場地未進行硬化或破損地面未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的,由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礦采石作業未按照要求落實揚塵措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1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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