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30 13:22
來源:內蒙古環保廳
加大農業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提高化肥利用率,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減少氨揮發排放。(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六、實施重大專項行動,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二十一)開展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嚴格環境專項執法檢查,制定散煤、工業爐窯、揮發性有機物、柴油貨車等一系列專項整治方案,開展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解決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完善部門聯動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機制,確保行政執法、行政問責、刑事司法有序銜接。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散煤替代和清潔利用,VOCs排放總量較2015年下降10%以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公安廳牽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參與)
(二十二)強化環境保護督察。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回頭看”,全面開展我區環境保護督察,實現對各盟市督察全覆蓋,推動各地加快解決轄區內突出環境問題。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實行網格化管理、“雙隨機”抽查、駐地督辦的執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對違規建設項目和超標排污企業依法采取限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等參與)
七、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三)建立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積極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工作。定期召開協商會議,研究解決區域內重大環境問題。積極推動建立內蒙古、寧夏大氣污染協作機制,推進跨行政區域聯防聯控。烏海市及周邊地區推進煤矸石、煤田自燃、礦區渣場綜合治理,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污染行業規模控制、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等措施,推進區域性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到2020年底,實現區域環境質量根本好轉。(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十四)重點解決區域特征環境問題。通遼北部地區及包頭市包鋼、包鋁、希鋁周邊區域加強氟化物污染防治力度。嚴格按照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控制電解鋁產業發展規模。對現有電解槽實施技術改造提高集氣效率及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水平,加強對生產車間無組織排放的規范管理。建立監測監控網絡體系,加強氟化物排放源的監控。(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職責負責)
(二十五)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加強各級環保與氣象部門業務合作和信息共享。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氣象局牽頭)
(二十六)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強對預案實施情況的檢查和評估,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及時修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轄區內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限排生產企業清單,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責任人,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礦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錯峰運輸。(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
八、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強化經濟政策支撐
(二十七)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優化調整國控站點。加強旗、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到2020年底,旗、縣(市、區)實現監測站點全覆蓋,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設置自動監測站點。臭氧污染嚴重的城市,開展VOCs監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
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將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到2020年底,全區重點污染源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基本完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
構建機動車遙感監測體系。加快推進全區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與聯網工作,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截止2019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赤峰市、鄂爾多斯市和烏蘭察布市完成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與聯網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覆蓋全區的國家、自治區、盟市三級聯網遙感監測網絡體系,實現機動車排放大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管共享。(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科學技術廳等參與)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盟市級和旗、縣(市、區)級各類開發區自動監測站點運維全部上收到自治區級環境監測部門。按照國家部署,通過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比對核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監管,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地方不當干預監測行為的,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從嚴查處,追究責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
(二十八)強化科技基礎支撐。組織開展源解析工作,逐步建立全區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并實現動態更新。抓緊開展臭氧、霧霾污染的生成機理和應對策略研究,科學有效地指導污染防控工作。加強VOCs治理、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建設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自治區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土資源廳、氣象局等參與)
(二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按照項目庫管理原則,實施項目庫動態管理。資金優先支持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污染治理項目庫內的項目。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并每年保持適當增幅。(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稅務局、環境保護廳牽頭;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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