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27 10:00
來源:生態環境部
7.2.4 袋式除塵系統的材料,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材料,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
8 檢測與過程控制
8.1 檢測
8.1.1 陶瓷企業廢氣治理工程應在噴霧干燥塔和窯爐出口煙道、除塵器、引風機、脫硫設備入口、排氣筒等設備、設施處安裝檢測儀器儀表,并將分析檢測數據引入控制室。儀表選型
應能適應廢氣溫度、水分、含塵、含酸的環境。
8.1.2 除塵器、脫硝設施和脫硫設施前后應設置規范的永久性監測平臺和采樣孔,并符合GB/T 16157、HJ/T 397的相關規定。
8.1.3 應在噴霧干燥塔和窯爐煙氣排放口設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并符合HJ/T76的要求;連續監測應按HJ/T75執行。
8.1.4 脫硫設備、脫硫液及脫硝液儲槽應安裝液位計及配套的報警裝置,安裝密度計、pH 計等在線監測儀器,吸收循環泵出口應安裝流量計和壓力表。
8.1.5 檢測項目主要包括:
a)廢氣各處理工段主要工藝參數:溫度、流量、氧含量、含濕量等;
b)主要設備運行狀態:壓差、電流、軸承溫度等;
c)主要污染物濃度: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以HCl計);
d)脫硫液:pH值、密度、流量、成分等;
e)脫硝液:流量、成分等。
f)氨逃逸質量濃度。
8.1.6 袋式除塵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SCR 脫硝系統的檢測,還應符合HJ562 的相關要求。
8.2 過程控制
8.2.1 在分析檢測的基礎上,宜設置控制系統對過程進行控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統(DCS)或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進行控制,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模擬量控制、順序控制等;對參與控制的檢測參數,應設報警上、下限值,設聲光報警和必要的聯鎖保護;并配套必要的應急處理響應裝置。應設脫硫系統旁路開閉路信號。
8.2.2 除塵、脫硫、脫硝控制室可結合系統和現場情況設控制室,并入主工藝控制系統統一監控。對于除塵、脫硫、脫硝系統控制室的煙道中的廢氣溫度、壓差、含濕量、廢氣流量、主要污染因子等重要參數也應引入主工藝控制室系統一并顯示。
8.2.3 廢氣溫度、含濕量、流量,除塵器壓差、電壓,引風機電流,電機繞組、軸承溫度等廢氣檢測參數發生異常,污染物分析檢測值超過排放限值時,應及時檢查物料變化、主工藝
工況、除塵系統、脫硫系統及脫硝系統等運行狀況,并通過控制調整及時消除異常。
8.2.4 袋式除塵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
SCR 脫硝系統的過程控制,還應符合HJ562 的相關要求。
9 主要輔助工程
9.1 電氣系統
9.1.1 陶瓷工業企業廢氣治理工程電氣專業的技術要求宜與生產過程中電氣專業的技術要求一致,工作電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設置宜與生產過程統籌考慮,高、低電壓等級和用電中性接地方式宜與生產設備一致。
9.1.2 電氣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52、GB 50054、GB 50055、GB 50057和GB 50194等標準的規定;照明設計應符合GB 50034的規定。
9.1.3 袋式除塵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2020 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179 的相關要求。SNCR 脫硝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563 的相關要求。
SCR 脫硝系統的電氣系統,還應符合HJ 562 的相關要求。
9.2 給排水與消防系統
9.2.1 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GB 50014 和GB 50015 的規定,并滿足生活、生產和消防等要求,同時還應為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及安全保護等提供便利條件。消防通道、防火間距、安全疏散的設計和消防栓的布置應符合GB 50016 的規定。
9.2.2 消防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16、GB 50116 的有關規定,并配置消防器材。
9.3 采暖通風與空調
9.3.1 廢氣治理工程值班室、高噪聲設備隔聲室等建筑物內應有設計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并應符合GB 50019、GB 50243 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9.3.2 廢氣治理系統脫硝劑存儲室等有可能逸出大量有害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 次/h。
9.4 建筑與結構
9.4.1 構筑物設計、施工及驗收應符合GB 50007、GB 50010 和GB 50017 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9.4.2 廠房建筑的防腐、采光和結構應符合GB 50009、GB 50033、GB 50046 和GB 50191的有關規定。
10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10.1 勞動安全
10.1.1 勞動安全管理應符合GB 12801的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潛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10.1.2 工作人員應培訓上崗,并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由專人維護保養。
10.1.3 應按照GB/T 16483 等標準的要求管理脫硝藥劑等化學藥劑。
10.1.4 陶瓷企業生產和廢氣治理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GB 50016 等標準的要求。
10.2 職業衛生
10.2.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符合GB/T 28001 的要求。
10.2.2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2.3 涉及有害氣體、易燃氣體、異味、粉塵和環境潮濕的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
10.2.4 設置密閉罩的建筑陶瓷自動成型壓機的檢修工作,應在設備停機狀態下進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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