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27 10:00
來源:生態環境部
12.3.3 維修人員應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12.3.4 計量裝置、壓力容器及其配套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12.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4.1 根據廢氣治理工程運行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環境風險事件,按照2015 年原環境保護部第34 號令和環發[2015]4 號文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預警、響應、指揮、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并配備相應的人力、物資和設備等資源,確保環境安全。
12.4.2 陶瓷企業應按應急預案要求,加強員工培訓、組織演練,并在組織制度和結構上保證廢氣治理系統發生事故或其它導致二次污染的情況發生時,應急救援職能人員能夠根據應急
響應級別,按照預案要求,各司其職,及時有效地展開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12.4.3 廢氣治理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應啟動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12.4.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更新和備案,使之規范、符合、有效。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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