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27 10:00
來源:生態環境部
10.2.5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 1、GBZ 2.1、GBZ 2.2的要求。嚴格控制顆粒物、氨氣等無組織排放,在易產生廢氣無組織排放的位置應配套廢氣收集及凈化裝置。對高噪聲的風機、水泵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11 施工與驗收
11.1 工程施工
11.1.1 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應專項工程施工規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2 工程施工應按設計文件、施工圖和設備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施工。
11.1.3 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國家相關專項工程規范的規定。
11.1.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材料、配件等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并應取得供貨商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11.1.5 施工除遵守相關的施工技術規范以外,還應遵守國家工程質量、安全衛生、消防等標準。
11.2 工程驗收
11.2.1 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要求應符合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前,嚴禁投入生產性使用。
11.2.2 生產性主體工程與廢氣治理工程應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現有生產設備或改造設施應單獨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11.2.3 工程配套建設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與工程同時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11.2.4 工程在生產試運行期應對廢氣治理工藝進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報告應作為環境保護驗收的技術支撐文件。性能試驗內容包括:
a)耗電量測試,分別測量各主要設備單體運行和設施系統運行的電能消耗;
b)漏風率測試試驗,測試除塵系統和脫硫系統的漏風率;
c)風機運行試驗,測試風機運行時風量、風壓、噪聲等參數,包括啟動和運行時的參數;
d)滿負荷運行測試,治理系統通入最大流量的廢氣,考察各工藝單元和設備的運行工況;
e)系統壓力損失測試,測試除塵系統和脫硫系統正常運行時系統的阻力損失;
f)廢氣成分檢測,在工藝要求的各個重要部位,按照規定頻次、指標和測試方法進行廢氣主要成分檢測,分析各類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12 運行與維護
12.1 一般規定
12.1.1 陶瓷工業廢氣治理工程的運行、維護、環保及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2.1.2 未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運廢氣治理系統。
12.1.3 廢氣治理系統運行應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治理系統的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建(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裝置穩定可靠運行。
12.1.4 應建立健全與廢氣治理系統運行維護相關的各項運行、維護規程和管理制度。
12.1.5 加強廢氣治理系統的維護和檢修,廢氣治理系統應與生產系統保持正常、穩定、連續運行。廢氣治理系統大修時應考慮和生產設施大修同步進行。
12.1.6 廢氣治理系統運行過程中,所有參與過程控制的廢氣檢測參數、監測數據和污染物排放參數,應有完善的現場歷史記錄,歷史記錄至少保存3年。
12.1.7 袋式除塵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2020的相關要求。濕法脫硫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179的相關要求。SNCR脫硝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563的相關要求。SCR脫硝系統的運行與維護,還應符合HJ 562的相關要求。
12.2 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 廢氣治理系統應設專業人員操作,同時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裝置運行的監管。12.2.2 運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以下內容的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a)必要的工藝技術知識、安全知識;
b)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要求的條件;
c)治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閉;
d)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運行和檢查,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e)最佳的運行溫度、壓力、脫硫效率、脫硝效率、除塵效率的控制和調節,以及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f)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
g)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處理;
h)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i)設備運行及維護記錄,以及其他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j)常用有毒有害化學品運輸使用知識及防毒、防腐蝕、防火等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12.2.3 應建立廢氣治理系統運行狀況、設施維護和生產活動等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a)系統啟動、停止時間;
b)原材料進廠質量分析數據,進廠數量,進廠時間;
c)系統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至少應包括裝置進出口顆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
氮氧化物含量、廢氣溫度、廢氣流量、廢氣壓力、用水量、脫硫劑消耗量、脫硝劑消耗量等;
d)主要設備的運行和維修情況的記錄;
e)廢氣連續監測數據記錄;
f)廢水、廢渣和副產物產生和儲存、處置情況的記錄;
g)事故及處置情況的記錄;
h)定期檢測、評價及評估情況的記錄等。
12.2.4 制定交接班制度和巡視制度,運行人員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
12.2.5 制定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制度,并加強使用及裝卸過程的監控。
12.3 維護保養
12.3.1 廢氣治理系統的維護保養應納入全廠的維護保養計劃中,應儲備足夠的備品、備件。
12.3.2 維修人員應根據維護保養規定定期檢查、更換或維修必要的部件,對維修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設備應及時更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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