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08 10:48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3.5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廢氣在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6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6%(體積分數)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3.8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
3.9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0排放績效 generating performance
每生產1kWh電量或等效發電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3.11環境空氣敏感區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中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4 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的具體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1.5 若執行不同排放濃度限值的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排放濃度限值。
4.1.6 位于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燃煤電廠應采取煙溫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石膏雨和有色煙羽測試技術要求按附錄B執行。
4.2 排放績效控制要求
4.2.1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4 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的具體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2.5 燃煤電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對污染物排放量進行考核,許可排放量可依據裝機容量采用排放績效法測算,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折算成等效發電量測算,具體測算方法按《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
4.3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3.1 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時間
新建燃煤電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燃煤電廠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4.3.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2.1 原輔料儲存、卸載、運輸、制備系統
4.3.2.1.1 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3.2.1.2 火車、汽車卸煤時,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的翻車機室、受煤站,并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碼頭卸煤時,使用抓斗等易產塵方式卸船的,應采取抓斗限重、加裝料斗擋板、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3.2.1.3 廠內煤炭輸送應采取封閉廊道(棧橋)、轉運站等封閉方式,煤炭的破碎、篩分、制粉等系統應采取碎煤機室、原煤倉、煤粉倉、煤倉間等封閉方式,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3.2.1.4 原輔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3.2.1.5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3.2.1.6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
4.3.2.1.7 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4.3.2.2 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4.3.2.2.1 臨時存放的灰渣應儲存于灰庫、渣倉內,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干灰運輸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
4.3.2.2.2 干灰場堆灰應噴水碾壓,裸露灰面應苫蓋;濕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3.3 運行與記錄
4.3.3.1 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4.3.3.2 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4.3.4 其它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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