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10 11:35
來源:天津市人大
天津市人大日前發布關于修改八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涉及《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等環保法規,詳情如下:
(2018年9月29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關于《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1.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大氣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2.將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3.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禁止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4.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將第七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排放旁路、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將第八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7.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飲食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飲食服務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標排放油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8.將第八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露天焚燒落葉、秸稈、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9.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0.在第八十九條后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負有相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機動車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1.將第九十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二、關于《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12.在第三條后增加一條:“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13.在第十六條后增加一條:“本市建立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14.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之外,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5.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配備必要應急設施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限期制定,并可予以通報。未按規定采取應急預防措施,導致發生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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