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24 13:44
來源: 金溪縣環境保護局
(四)建立企業VOCs監管體系,強化園區監管
1.企業應將VOCs的削減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VOCs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監測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性VOCs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對正常工況、非正常工況分別建立監測體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檢修等)報告與備案的環保管理規程,依據生產規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選擇部分轄區內企業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燃燒煙氣、VOCs處理設施排放廢氣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系統;廠界安裝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園區應建立VOCs污染源檔案加強對園區企業監督管理,特別是對產生惡臭類污染物企業進行監管,并結合園區企業布局、氣象和地理條件建立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監測監控體系,有條件的建立VOCs監控預警體系,增加對高毒性或高危害性VOCs污染物的監測監控和對災難性突發廢氣泄漏事故的監測預警。
2.落實監測監控制度,企業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其中重點管控企業處理設施監測不少于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于2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產工藝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并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凈化效率;企業所在地環保局監測站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監測抽查。
(五)建立企業檔案,強化環保監管
企業建立各類污染臺賬并嚴格管理。主要包括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及申報制度(包括使用量、廢棄量以及VOCs含量),廢氣監測臺賬(廢氣量、產排量),廢氣回收及凈化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種類、用量等),編制企業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的報表,其中,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設施應明確年度運行情況、處理效率、排放濃度和削減量等,定期向環境主管部門申報,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項目管控
醫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突出以項目作為VOCs總量減排工作重要抓手為原則,根據本地情況,制訂管控企業名單,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本次綜合整治項目管控分為行業十大排放企業(依據《江西省第一批工業企業大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調查報告》)、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由環保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摸底調查后確定。重點管控企業選取原則:①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規模較大;②原輔材料中涉及有機溶劑數量多、揮發性大;③揮發性有機物產生、排放量大;④原輔材料及中間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種類較多;⑤生產工藝及管理水平低、清潔生產水平低、存在嚴重的“跑、冒、滴、漏”現象;⑥周邊群眾意見反應較大,或存在污染糾紛。一般管控企業選取原則:生產管理水平較高,揮發性有機物產排放量較少,環境污染較小的企業。行業十大排放企業、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應認真落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最大限度的減少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減輕對環境的影響,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五、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2018年4月-5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4月確定各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并報環保局審定;5月各縣區環保局將審定后各企業整治內容和項目報市局備案并經市局審定;5月啟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
各縣(區)環保部門要組織企業開展VOCs排放情況摸底工作,確定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及其相應各企業具體整治內容和項目,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二)第二階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業十大排放企業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和項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環保局審查。
轄區內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各重點管控企業是否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由市環保局根據當地及企業實際情況決定);各縣(區)轄區內項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環保局審查。
各環保局2018年8月前依據本方案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整治項目驗收方案;完成行業十大排放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三)第三階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點管控企業、一般管控企業繼續開展整治內容和項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業形成整治工作報告,并報環保局審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醫藥企業應充分認識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迫切性與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在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管、組織、核查下,全面推進醫藥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企業應制定企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人員保障、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確保按期完成綜合整治工作。
(二)強化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的醫藥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提升監管水平,完善VOCs無組織排放監管體系,指導、督促企業按期完成VOCs綜合整治任務。
環境監測部門應指導企業按監測要求配備VOCs相關監測設備,加強企業環保監測人員、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的交流和技能培訓,制定VOCs監測工作計劃,為醫藥企業的VOCs 綜合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技術指導與支持。
(三)加大資金投入
醫藥企業項目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地方政府及金融系統給予支持為輔。環保部門可提請符合規定的醫藥重點行業VOCs削減技術改造項目納入政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縣政府及縣環境保護部門對醫藥行業要積極推廣國家環保最佳適用技術及VOCs排放管控技術,加強VOCs排放控制現狀和對策研究;開展企業VOCs 監督管理,并協調配合產學研各有關部門,研究、實行有利于降低VOCs 排放的稅收、財政、金融信貸等經濟政策和法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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