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7 13:42
來源:廣東人大網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推進岸基供電系統的改造使用以及低硫燃油供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現有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船舶靠泊內河港口和沿海港口船舶靠港應當優先使用岸基供電。
第六章 揚塵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制定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五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散裝預拌干粉砂漿加水攪拌除外;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第五十六條 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市政道路機械化高壓沖洗、灑水、噴霧等措施,并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對未實現密閉運輸或者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不予運輸及處置核準。
第五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石棉物質的建筑材料。
對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質的建筑物進行保養、翻新、拆卸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質。
第五十九條 干散貨碼頭應當采取干霧抑塵、噴淋除塵、防風抑塵網或者密閉運輸系統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二節 餐飲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產生異味的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異味處理設施;大中型餐飲場所還應當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進行一次清洗維護并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一條 新建商住綜合樓、居民住宅樓以及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
已建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鼓勵居民家庭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已設立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無法加裝專用煙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餐飲服務場所限期搬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加裝專用煙道的具體標準、程序。
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六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產生的污水、畜禽糞便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六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應當制定餐飲服務業的油煙、露天焚燒生物質、垃圾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監測和預報。
省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排污單位管控清單,采取相應應急減排措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相應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生物質、垃圾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
(五)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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