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9 10:49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18.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減少化肥使用量。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秸稈禁燒管控,嚴防因秸稈露天焚燒造成區域性重污染天氣。堅持堵疏結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調整農業投入結構,全面落實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大力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積極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氨揮發排放。培育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循環發展模式,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19.加強綠化建設。優化城區綠地布局,嚴格落實城市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加大城區裸露地治理力度,合理擴大城區綠地、水域、濕地等生態空間比重,以鐵路、高速公路、公路兩側和城區周邊為重點,打造城市現代化景觀帶,建設城市綠色廊道,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大規模推進國土綠化,每年完成400萬畝左右營造林任務。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在干旱季節,根據需求,充分把握有利天氣時機,積極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顆粒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中國鐵路青藏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20.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2019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西寧海東兩市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單位具備72小時精細化常規預報和168小時潛勢預報能力,同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等參與)
21.健全應急減排措施。各地政府要根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社會敏感度,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中污染物減排比例,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于10%、20%、3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并將減排措施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并向社會公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實施重點行業錯時錯峰生產。西寧海東兩市要加大火電、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高排放企業冬春季生產調控力度,制定錯時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差別化管理。錯時錯峰生產方案要細化到企業生產線、工序、設備及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載入排污許可證。企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務的,一并納入當地錯時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錯時錯峰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其他地區可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參照執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22.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增加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強降塵量和VOCs監測,2019年底前,西寧海東兩市各縣(區)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開展環境空氣VOCs監測。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督促企業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3.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建設完善遙感監測網絡、定期排放檢驗機構國家—省—市(州)三級聯網,強化現場路檢路查和停放地監督抽測。2018年底前,西寧海東兩市入城口建設安裝機動車尾氣遙測系統,同時將原有黃標車監控系統升級改造為“冒黑煙”車輛電子抓拍系統,2019年底前建成國家—省—市(州)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臺。(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24.強化科技基礎支撐。結合大氣環境管理需求,經常性開展大氣污染物成因研究,西寧海東兩市要精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況,持續開展顆粒物源解析工作,找準主要污染因子,為科學有效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數據支撐,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能力,為重污染天氣采取應急措施做好前期準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5.加大環境違法查處力度。建立完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定期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和專項督查。整合執法資源,優化聯動機制,統籌省、市(州)、縣三級環境執法力量,緊盯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時段、重點問題,采取交叉執法、巡回執法、突擊執法、明查暗訪等方式,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臺,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整治違規運輸和違法傾倒。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嚴格落實《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以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加大財政支出向打贏藍天保衛戰的傾斜和支持力度,統籌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有序完成。完善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各地建立完善“網格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關單位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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