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0 11:40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1月9日,天津市發布《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856-2019),新建企業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該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行業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控制項目包括11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項,包括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總氮、氨氮、總鉛、總鎘;大氣污染物3項,包括鉛及其化合物、硫酸霧和顆粒物。
鉛蓄電池工業是重金屬污染防治的重點監管行業,是我市鉛排放占比最高的行業。該標準實施后,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運營管理、提高工藝水平、減少無組織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環境質量及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通過減少鉛、鎘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鉛蓄電池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鉛蓄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天津市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佳泓、周晶、趙吉睿、孫猛、張驥、張瑩、高翔、楊麗萍、張玉慧、張麗紅、張震、何富生、陳魁。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鉛蓄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轄區內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生產設施)水、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管理及其建成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5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30484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295空氣過濾器
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9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12/ 856—2019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0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76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28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鉛蓄電池 lead-acid battery
又稱鉛酸蓄電池。含以稀硫酸為主的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3.2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從事鉛蓄電池生產、極板加工、電池組裝的生產企業。
3.3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發布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4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發布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
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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