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0 11:40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6.3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管理要求。企業應加強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定期維護,并做好記錄,保留臺賬備查。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下的排放濃度。
7.3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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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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