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02 09:40
來源:邢臺市人民政府
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推進工業廢氣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貯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清掃或者灑水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鋼鐵、石油、有色金屬、電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脫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九條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條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工業生產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生產活動。
工業企業應當就使用含低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鼓勵工業企業生產、銷售、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或者無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
第二十一條焦化、醫藥、化工等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工業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采取先進技術,加強對管道、設備的泄漏檢測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已經泄漏的物料及時收集處理,并對管道、設備及時修復。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品運輸車輛、原油和成品油碼頭等,在不影響油品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焦化、醫藥、化工等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工業企業在計劃維修、檢修過程中,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條生產、使用、存儲、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實行環境風險管理,按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定期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防范環境風險。
在工業企業生產經營、運輸、裝卸、貯存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是指列入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危害和影響的大氣污染物。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大氣污染物重點企業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一)責令有關工業企業停產、限產;
(二)責令有關工業企業錯峰生產、錯峰施工和錯峰運輸;
(三)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四)其他應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及相關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通過偷排、偷放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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