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02 09:40
來源:邢臺市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工業企業大氣污染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向舉報、投訴人進行回復。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邢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承載力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計劃。
第十條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除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外,禁止通過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一條邢臺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建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并對工業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單位承擔大氣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治理機構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機構應當依法并遵守相關技術標準以及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公眾監督。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河北省的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建筑陶瓷、化工等工業項目。
對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建筑陶瓷、化工等重點行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城市建成區、生態紅線控制區周邊的上述重點行業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鼓勵大氣重污染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排序等方式,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差別信貸、差別水價、差別氣價、懲罰性電價等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工業集中區應當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統一解決熱源。除向區域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垃圾焚燒和生物質發電項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電廠,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鍋爐自備熱力供應站的配套發電機組。
對用于工業生產的鍋爐應當達到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標明燃料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產生粉塵、氣態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和其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凈化等處理措施,嚴格控制分成和氣態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達到國家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國家和河北省相關規定在特定區域和行業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還應當符合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推進工業廢氣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工業企業貯存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工業企業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取清掃或者灑水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鋼鐵、石油、有色金屬、電力、焦化、建材、冶金、化工等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脫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九條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二十條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工業生產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生產活動。
工業企業應當就使用含低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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