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02 09:40
來源:邢臺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具有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等違法行為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電廠,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高污染燃料鍋爐等設施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或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二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三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工業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五條工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密閉儲存或以車輛密閉方式運輸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由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邢臺市,下同)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工業企業是指直接從事工業性生產經營活動(或勞務)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防治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和優化產業結構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合理規劃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服務工業企業,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業企業及其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責任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工業企業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和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社會更多的參與工業企業大氣防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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